8月1日訊,記者從省人大、省國土環境資源廳今天聯合召開的《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貫徹實施座談會上獲悉,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5月30日審議通過的《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8月1日起正式實施,意味著我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有法可依。我省將從完善保護管理機制、加強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強化執法等多個方面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讓群眾飲上放心水。
“環保部門將以《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加大執法力度,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讓群眾飲上放心水。”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副廳長毛東利表示。
據了解,《條例》首先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保護飲用水水源的責任。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同時,還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職能。
《條例》提出,要明確劃定一定面積的水域、陸域作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特殊保護。保護區分為一級、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同時,嚴控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項目建設。《條例》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實施最嚴格的管理措施,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二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爾夫球場、制膠、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
《條例》還明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或者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質的,對個人最高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
《條例》還就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執法和應急管理等提出了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