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8月1日起,《葫蘆島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濕地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突出重點、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用于濕地保護的資金投入。全市濕地保護規劃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利、海洋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等有關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規劃、濕地名錄及保護范圍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濕地,應申報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有代表性的自然濕地生態系統區域或者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濕地生態系統區域;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珍稀、瀕危物種集中分布的區域;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鳥類及其它候鳥的繁殖地、棲息地、越冬地或者主要的遷徙停歇地;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淺海、潮間帶和沿海低地;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或者《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生態系統具有代表性的;具有特殊保護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其它濕地。
辦法規定,市、縣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濕地水資源。對因水資源缺乏導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應當通過調水等措施補水,維護濕地生態功能。禁止在濕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擅自排放濕地蓄水;開墾、燒荒;向濕地內排放污水、傾倒固體廢棄物或者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等有毒有害物質;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獵捕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者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它水生生物;擅自采砂、采石、采礦、挖塘;擅自向濕地引入外來物種;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
辦法還對破壞濕地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