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這一規定來自國務院法制辦18日夜公開的《鐵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
為解決在鐵路沿線開采地下水嚴重威脅高速鐵路安全的問題,征求意見稿要求地方政府,在高速鐵路沿線兩側依法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或者限制開采區。
在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鐵路安全保護的需要,經征求鐵路管理機構意見后依法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或者限制開采區。
征求意見稿規定,時速120公里以上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置封閉柵欄、圍墻、安全警示標志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除為保護鐵路安全的施工、作業和搶險救災活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一些行為: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堆放、懸掛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了望的樹木等植物。
針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前,在鐵路線路兩側規定范圍內合法修建的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征求意見稿明確:由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或者由本級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轉產、停產、搬遷、關閉。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2012年7月18日前,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