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飲用水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標志著內蒙古農村牧區飲用水供水有了法的剛性約束。
11月29日,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飲用水供水條例(草案修改稿)》。12月2日,正式審議并通過了"條例"。常委會議認為,內蒙古水資源分布很不平衡,是嚴重缺水的干旱內陸地區,不少地方飲用苦咸水、含氟、砷超標水,嚴重影響了農牧民的身體健康。實施農村牧區飲用水供水工程,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的重要舉措,也是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的重要民生工程,制定出臺一部規范農村牧區飲用水供水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條例"共八章四十九條。分別為:總則、規劃與建設、水源與水質、供水與用水、運行與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這部法規的出臺,將對加強內蒙古農村牧區飲用水管理,保障農村牧區飲用水安全,維護用水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內蒙古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