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我省擬出臺《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以加強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日前該條例草案會簽稿在省政府法制網面向公眾征集意見。草案會簽稿規定,湖泊的水體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水質標準,湖泊保護實行“死水位”制度。在湖泊流域范圍內應嚴格執行禁止與限制開發建設的產業名錄,目前該產業名錄正在制定中。
據省政府法制辦法制一處王榮剛科長介紹,目前我省湖泊有20余個,雖數量不多,但湖泊水資源豐富,所有湖泊水域面積占全省淡水水域面積的50%以上,在防洪除澇、供水航運等方面作用顯著,但在開發利用過程中也面臨嚴峻的保護難題,以南四湖為例,目前湖泊調控洪澇能力減弱、水資源不足、開發利用率過高、用水浪費與缺水現象并存等問題凸顯。
“草案會簽稿所稱湖泊,為自然湖泊,是指南四湖(南陽湖、獨山湖、昭陽湖、微山湖)、東平湖以及面積0.5平方公里以上的其他湖泊。條例正式實施前,將會公布具體的湖泊名錄。”據王榮剛介紹,草案有兩大亮點,一是明確政府職責強調科學規劃,而是提出建立生態保護機制。“首次明確提出湖泊水水質應達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可以預見未來湖泊流域開采、項目建設等方面將受到一定限制,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湖泊生態補償機制,并負責組織實施。”
草案會簽稿對湖泊保護和利用方面制定多項新舉措:在承擔生活供水的湖泊保護范圍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在其他湖泊的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排污口;改建排污口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違反規定,擅自設置、改建、擴建排污口逾期不改正的,將面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會簽稿要求,湖泊保護實行“死水位”制度。湖泊水位到達“死水位”以下的,不得擅自向湖外調水;確需向湖外調水的,應當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時采取措施補充水量。
現在,經常看到有房地產開發商大打“臨湖”概念,臨湖項目開發如何規范是一個熱點問題。草案會簽稿規定,在湖泊流域范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禁止與限制開發建設的產業名錄,優先安排無污染的項目。據介紹,目前該產業名錄正在制定中,條例正式實施以前,將會予以公布。
“公開征集意見后,有群眾反映,針對填湖侵害行為應單列出具體舉措,下一步將會對此問題進行論證。”王榮剛說。
在合理利用方面,草案會簽稿要求,在湖泊保護范圍內建設臨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設施和治理航道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法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不改正的,將面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若違反湖泊保護規劃,批準開發、利用項目的;湖泊水位達到死水位以下,擅自向湖外調水的;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不履行監督職責的;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