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量用水,加價付費。昨日,《洛陽市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明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計劃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的,對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加價水費。加價水費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以下標準核定:超出計劃量5%以上2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計劃量20%至50%的,超出部分按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的3倍收取;超出計劃量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的4倍收取。
《條例》規定,開采地熱水、礦泉水的計劃用水單位超計劃取水的,超出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8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