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出臺生活用水新規 : 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甘肅新聞網蘭州4月28日電 據蘭州日報消息,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即將出臺的《蘭州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從各個方面就生活用水衛生安全進行了細致規定,這便是其中所涉及的一條。
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共有集中式供水單位42戶,截至2008年6月底的數據顯示,全市共管理發放集中式供水衛生許可證26戶,許可持證率為61.9%;許可行業職工持健康合格證率為76.3%。全市共有二次供水單位1100多家(戶),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約1400余個(處),許可持證率為24%。諸如此類,飲用水衛生管理中出現的一些新聞、新情況,使得進一步加強對這一行業的監管力度迫在眉睫。
《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應當負責組織本單位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清洗消毒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并經過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驗室,定期將水質檢驗資料報送所在地衛生監督機構;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具備一定技術條件,嚴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規程進行工作,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依照國家產業政策,政府鼓勵和支持有益于飲用水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推廣和應用。此外,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廠水每年監測1到2次;集中式供水的末梢水,每月監測一次;二次供水每年監測一次以上等規定,對飲用水定期進行抽樣監測,監測結果由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公示。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受理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投訴、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
法律責任方面,《辦法》列舉了違反規定的各類行為,并視情節輕重,做出了處以200元到10萬元不等的罰款和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承擔民事責任等處罰規定。
《辦法》施行之日起,1992年8月10日發布的《蘭州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