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已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本次草案修改稿擬規定,違法排污者除受到罰款處罰外,逾期不改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如果這條法律最終能夠通過,對于地方環保立法將具有突破性的示范意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這幾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和環保部門確實想了一些辦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總體來講,這些措施還沒有擊中要害,殺傷力不夠大。目前,我國對違法排污行為的懲處力度偏輕,立法的腳步滯后于加嚴執法要求的需要,處罰力度遠遠低于環境污染的嚴重程度。雖然一些地方對環保法律規定進行了修訂,在某些方面有所進步,但是實質性的突破十分有限。去年,“兩高”出臺了司法解釋,降低了環境犯罪入刑門檻。但是,對于大量不夠入刑標準的違法排污行為,還需要更加有力的、直接的打擊手段。
對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實行按日處罰,這幾年來一直呼聲不斷。但是,直到目前,在國家立法層面仍然沒有相應的規定。個別地方有所嘗試,但是還沒有推廣開來。一些地方在修訂草案中列入了按日處罰的內容,但是,到最后審議通過時就不見相關內容了。之所以被刪掉或者被弱化,主要還是考慮到經濟發展:一是擔心處罰太嚴,于激烈的招商引資競爭不利;二是擔心很多企業會承受不起高額的罰單。所以在修法或立法的過程中,對于是否采用這一條款,各地都很慎重,有點投鼠忌器。這實際上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各地知道很多企業能夠生存下來,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一些企業就是執行現行的處罰條款,也難以生存,遑論進一步加嚴處罰標準。
按日處罰不算什么創新措施,國外早已有之。美國早在1970年發布的《清潔空氣法》中對持續性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處罰做了規定,同時明確“聯邦環保局應當確保最終的處罰要高于非法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除此之外,加拿大、法國以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等也都有按日處罰的規定。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導向,就是要提高違法成本,讓排污單位不敢違法、不愿違法;就是為了保護環境,而不考慮企業是否承受得起,也不考慮是否會影響經濟發展。
執法要像鋼鐵一樣硬,就需要賦予執法部門銳利的武器,而不是唬人的銀樣蠟槍頭。從目前來看,按日處罰是提高違法成本的最有力的手段,亟待加快推進。首先,從面臨的環境形勢來看,我國環境違法行為普遍存在,很多企業明目張膽、有恃無恐,公然違法以至于抗法,我們迫切需要更有效的法律武器以遏制環境污染的蔓延。其次,從經濟角度來看,我國已經具備實行這個法律的基本條件。美國實施這個法律規定的時候,人均GDP是5000多美元。2013年,我國的人均GDP約合6700多美元。當然,如果考慮產業結構、企業規模、技術設備以及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兩國經濟的可比性不是很大。但在我國東部以及東南沿海等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完全有條件實施更為嚴格的環保法律制度。其三,寬松的處罰標準扭曲了資源環境價格,企業生產經營的真實成本不能完全反映出來,這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從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來講,國家立法層面就應該明確按日處罰的原則。其四,我國正在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法律制度是基礎性、根本性、保障性的制度,如果法律制度的效力有限,必然影響整個制度體系的運行效率。
對違法行為進行按日處罰,不要只看到罰款額度可能增加的一面,還應該看到其有利的一面,嚴格的處罰將會促使企業改善管理,研發新技術新產品,進而提升發展質量和競爭水平。被寵壞的企業是長不大、經不起風雨的。一些走出去的企業因環保而遭遇滑鐵盧,就是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