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環境保護法修正是一次大幅度修改,很有必要。因為在某種意義上,大家對生態環境的重視比其他民生問題更具普遍性和焦慮性。”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針對目前農村污染問題嚴重情況,部分常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進一步強化農村環保的具體建議。
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在吸納各界意見和建議基礎上,增加規定明確,各級政府應當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縣級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李登海委員認為,除了增加農村環境保護的規定外,還應該在環保法中明確責任主體,應該像省長抓“米袋子”、市長抓“菜籃子”這樣來明確縣、鄉鎮、村的責任制。在農村環保隊伍建設和費用資金保障方面,應該引起重視,應在法中加以明確。“另外,還要有環保所必要的設備,還要有掩埋場地或者處理的相關方式。”
“二審稿的第41條規定施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這里的主體是農民,把土壤污染的責任推給農民,我覺得嚴重不妥。”包克辛委員說,農民本身就是最大的受害者,建議在第25條“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后面增加“限制或禁止重金屬含量較高的農藥、肥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生產和銷售。”這應該由政府從上游管起,而不應該把責任推給農民。
全國人大代表李士強認為,“合理施用肥料、農藥及處置農業廢棄物等”,這里應包括農村農業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比農業廢棄物更嚴重。同時應該增加“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對萬人以上村鎮建立垃圾處理廠。加大對農村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和支持。”
劉振偉委員說,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增加了不少內容,比一審稿有很大進步。二審稿增加的內容中,增加了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和農業農村環境保護的內容,這很好。不足是,問題提出來了,后續的保證沒有,誰去搞?誰去管?人力、財力、物力、標準、責任等,應該有一套后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