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記者從北京市水務局了解到,《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施行,為北京市加強和規范排水與再生水的統一管理提供了法治基礎和法律依據。
北京是資源型缺水城市,人均水資源量不足300立方米,尤其是1999年以來北京地區持續干旱,水資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已成為緩解北京水資源緊缺的重要措施。2009年,全市污水處理量10.8億立方米,再生水利用量已達到6.5億立方米,再生水利用量占全市總用水量的18%,成為首都水資源配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北京的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規模、處理能力、利用水平也不斷增強。
但是,隨著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設施規模、覆蓋范圍、服務面積的不斷擴大,依法加強對排水和再生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使用、監督管理日益緊迫。隨著城市建設的高速發展,北京已建成的排水設施已不能滿足排水需求,排水管線超負荷運轉問題日趨嚴重;排水設施管理中存在的產權不清、責任不明等問題,也導致排水設施的安全、有效運行無法得到保障。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辦法》對北京排水和再生水設施的規劃與建設,運營與養護,再生水利用范圍,以及相關法律責任和處罰辦法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北京市水務局副局長潘安君介紹說:“《辦法》總結了20多年來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的經驗,吸收了國內外排水和再生水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把市委、市政府關于排水和再生水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思路和目標,通過立法形式確定了下來,對高水平建設、運營、管理排水和再生水設施,進一步推進水務建設,提高市民生活質量,改善城市水環境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也為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奠定了法治基礎。”
隨著《辦法》的施行,1986年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