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報08月28日訊 《浙江省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考核辦法(試行)》近日實施。《辦法》明確了考核指標,并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轉移支付測算等的重要依據。
《辦法》根據我省實際,將考核指標定為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3項。涉及到的99個入境斷面和136個出境斷面中,水質功能要求為Ⅳ類的分別為4個和6個,95%以上的斷面水質功能要求均為Ⅱ、Ⅲ類。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對象為設區市、設區市本級、縣(市)行政區,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
為體現公平和激勵原則,評定結果在主要體現水質變化情況的同時,將綜合考慮水質現狀。如某區域水質達到目標要求且比上年有改善,將被評為優秀,而另一區域雖然水質未達到目標要求,但其出境水質好于入境水質且比上年改善,同樣可能被評為良好甚至優秀;如某區域水質未達到目標要求,且出境水質劣于入境水質,考核的最好結果只能為合格,如再加上水質劣于上年,考核結果則將為不合格。
“該辦法是今后一個時期全省水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核心思想是落實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法定職責,調動各級政府保護水環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省環保廳長徐震說。為增加考核績效,《辦法》將考核結果設置為“三掛鉤”。一是與全省生態建設、環保工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掛鉤。考核結果將作為對設區市、縣(市)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是與區域建設項目環評、水資源論證審批掛鉤。凡出境斷面某項污染物指標不合格的區域,排放此項污染物的環評文件、水資源論證文件必須由相鄰各方的上級部門審批,同時停止審批增加整個區域此項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停止審批新的大宗取水項目,停止設置新的入河排污口。
三是與經濟獎罰掛鉤。考核結果將作為主要水系源頭所在設區市、縣(市)轉移支付測算的重要依據,按相關既定辦法執行;對未納入上述轉移支付范圍的地區,將根據考核情況分別給予相應的獎罰。獎懲方案由省環保、水利、財政部門共同提出,報省政府批準后,通過財政年終結算執行。
作者: 通訊員 趙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