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我市11家城鎮污水處理廠加強監管?昨日,市政府首次下發《鄭州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環境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將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監察報告作為核撥污水處理費的重要依據。該《辦法》自8月1日起開始施行。
按照規定,環保部門和污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污水處理廠建設、運營及出水水質達標排放情況實施監管。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按月向環保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及用電量、污泥產生量、污泥處置記錄等,環保部門根據日常環境監察情況和水質監測監控情況按季度出具環境監察報告。財政部門應當將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監察報告作為核撥污水處理費的重要依據。
此外,試運行不滿一年的新建污水處理廠設施不正常運行,導致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或者謊報、偽造污水處理廠運行數據的,不予認可相應污染物新增減排量。
該《辦法》還規定,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必須規范排污口,在進出水口安裝在線監控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