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山西省開始實行新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新標準規定征收范圍內的水資源費全面提高,其中幅度最大的是將地下水超采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原來的1.2元提高到3元,超采區和非超采區水資源費標準差別幅度由原來的20%提高到50%。這一新規充分顯示了山西省遏制地下水超采趨勢的決心。據了解,2007年9月1日,山西省已對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范圍進行了調整,這次啟用新標準是時隔16個月之后的再次調整。
2008年12月30日,山西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聯合發出《關于促進節約用水 調整我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決定于2009年1月1日起進一步提高全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新標準規定,在維持現行水資源費征收范圍不變的基礎上,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自備水源一般用途取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別由原來的每立方米0.5元和1元提高到1元和2元,地下水超采區由1.2元提高到3元。《通知》還規定城鎮公共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供工業、商業、經營服務業,地表水、地下水分別由原來的每立方米0.25和0.5元提高到0.50元和1元(地下水超采區由0.6元提高到1.5元)。《通知》還大幅度提高了采礦排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規定排水量每立方米征收1.2元的水資源費,對沒有安裝排水計量設施的采礦企業,按照開采噸礦石或原煤3.00元計征水資源費。
《通知》針對城鎮公共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水資源費不易操作的問題,規定在最終供水環節采用價外附加的方式征收水資源費。針對現行標準對高耗水、高污染行業差別水資源政策不易操作的弊端,《通知》還對差別水資源費征收對象和標準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