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加強城市內澇治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以近年來內澇嚴重城市和重點防洪城市為重點,抓緊開展內澇治理,全面解決內澇頑疾,妥善處理流域防洪與城市防洪排澇的關系。到2035年,各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體系進一步完善,排水防澇能力與建設海綿城市、韌性城市要求更加匹配,總體消除防治標準內降雨條件下的城市內澇現象。

意見提出,堅持防御外洪與治理內澇并重、生態措施與工程措施并舉,“高水高排、低水低排”,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整體提升城市內澇治理水平。以近年來內澇嚴重城市和重點防洪城市為重點,抓緊開展內澇治理,全面解決內澇頑疾,妥善處理流域防洪與城市防洪排澇的關系。
意見提出了工作目標,到2025年,各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頭減排、管網排放、蓄排并舉、超標應急”的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體系,排水防澇能力顯著提升,內澇治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有效應對城市內澇防治標準內的降雨,老城區雨停后能夠及時排干積水,低洼地區防洪排澇能力大幅提升,歷史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秩序的易澇積水點全面消除,新城區不再出現“城市看海”現象;在超出城市內澇防治標準的降雨條件下,城市生命線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功能不喪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運行;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到2035年,各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體系進一步完善,排水防澇能力與建設海綿城市、韌性城市要求更加匹配,總體消除防治標準內降雨條件下的城市內澇現象。
意見提出,系統建設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體系,包括實施管網和泵站建設與改造。加大排水管網建設力度,逐步消除管網空白區,新建排水管網原則上應盡可能達到國家建設標準的上限要求。改造易造成積水內澇問題和混錯接的雨污水管網,修復破損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澇設施;因地制宜推進雨污分流改造,暫不具備改造條件的,通過截流、調蓄等方式,減少雨季溢流污染,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對外水頂托導致自排不暢或抽排能力達不到標準的地區,改造或增設泵站,提高機排能力,重要泵站應設置雙回路電源或備用電源。改造雨水口等收水設施,確保收水和排水能力相匹配。改造雨水排口、截流井、閥門等附屬設施,確保標高銜接、過流斷面滿足要求。
意見要求,提升城市排水防澇工作管理水平,要強化日常維護。落實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巡查、維護、隱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加強調蓄空間維護和城市河道清疏,增加施工工地周邊、低洼易澇區段、易淤積管段的清掏頻次。汛前要全面開展隱患排查和整治,清疏養護排水設施。加強安全事故防范,防止窨井傷人等安全事故,對車庫、地下室、下穿通道、地鐵等地下空間出入口采取防倒灌安全措施。
同時,提升應急管理水平。完善城市排水與內澇防范相關應急預案,明確預警等級內涵,落實各相關部門工作任務、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加強流域洪澇和自然災害風險監測預警,按職責及時準確發布預警預報等動態信息,做好城區交通組織、疏導和應急疏散等工作。按需配備移動泵車等快速解決城市內澇的專用防汛設備和搶險物資,完善物資儲備、安全管理制度及調用流程。加大城市防洪排澇知識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眾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意見強調,統籌推進城市內澇治理工作,要統籌項目建設。加強城市內澇治理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加快開工建設一批重大項目,做到竣工一批、在建一批、開工一批、儲備一批。嚴格把控工程質量,建立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將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改造與市政建設特別是洪澇災后恢復重建、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有機結合,優化各類工程的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安排,避免反復開挖、“馬路拉鏈”、“遍地開花”。統籌防洪排澇、治污、雨水資源化利用等工程,避免相互造成不利影響。
同時強調,強化監督執法。嚴查違法違規占用河湖、水庫、山塘、蓄滯洪空間和排澇通道等的建筑物、構筑物。嚴格實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防止雨污水管網混錯接。依法查處侵占、破壞、非法遷改排水防澇設施,以及隨意封堵雨水排口,向雨水設施和檢查井傾倒垃圾雜物、水泥殘渣、施工泥漿等行為。強化對易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施工工地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